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 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9-05-22-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豐原分局(22)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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