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陪同及牽繩  動保處:違者罰鍰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7-06-01-7
    立法院日前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未來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若無7歲以上的人伴同,直接裁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則規範飼主除應伴同在側外,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等,若經勸導未改善,也將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市府動保處(1)日表示,毛孩出入公共場所未繫牽繩甚至放養,一直高居動保檢舉案件第一名。如未善盡飼主責任放任毛孩在公共場所亂跑,除了讓毛孩置身險境外,也大大提高走失風險,並可能產生大小便未清理、交通意外等問題。
    為減少此類問題發生,立法院已於今年5月22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未來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若無7歲以上的人伴同,將不再勸導,直接裁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則進一步規範飼主除應伴同在側外,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若經勸導逾時未改善,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表示,為推廣動保及繫繩觀念,動保處於6月2日上午9時至11時,在豐原區公所前辦理「愛護毛小孩,揪你逗陣來!狂犬病防疫宣導親子同樂會」活動,現場將透過趣味小遊戲宣導遛狗、繫牽繩等飼主責任,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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