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希望市府查明  文化局長主持電台節目是否有違反公服法規定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5-11-14-9
    台中市府文化局長王志誠,在不妨礙本職工作、且未支薪的情況下,在電台擔任主持人宣傳台中文化政策,希望藉廣播節目宣導,讓市民瞭解市府文化政策及方向。市府文化局說明,本案已洽詢銓敘部,確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文化局長王志誠以「路寒袖」筆名在電台擔任節目主持人,今(14)日在議會引起市議員李中的關注,希望市府查明主持電台節目是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市府文化局表示,王局長在不妨礙本職工作下,於電台擔任主持人且未支領包括車馬費、交通費等薪津,藉此宣傳台中文化政策,讓市民明瞭市府文化政策及方向,重塑文化城的美譽。該局已洽詢銓敘部,確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並已簽奉市長同意。
    文化局進一步說明指出,銓敘部87年4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及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書函意旨,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指派所屬公務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了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且不支薪者,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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