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九號機組展延獲准 燃煤減量實施日期掀爭議
環保局長白智榮:相關附帶的要求內容是法令常識
106-11-14【太平洋日報】
    台中市政府今年九月許可台中火力發電廠第九號機組展延申請,國民黨市議員李中14日捉包指出,市府對外宣稱核許展延申請附有但書,要求中火必須在109年之前逐年減煤減排,事實上卻是欺騙大眾的說法,環保局公文明白揭示,市府許可中火機組展延只須在109年1月26日起減少生煤40%,在此之前的107年、108年統統不必減量,這紙公文就是市府「放水的證據」,明明打假球,還騙市民說很用力!
    環保局長白智榮回應說,市府依自治條例審核中火第九號機組展延申請已附帶要求中火必須逐步減少生煤用量,指明中火109年1月26日起減量達四成目標,「這是法令的常識」,中火一定要在此之前主動逐步減量以達成目標,否則109年1月26日期限一到,市府即可開罰。
    市議會14日進行警消環衛業務質詢議程,市議員李中在質詢時表示,經他千辛萬苦找到的環保局9月26日核准台中火力發電廠第九號機組展延申請公文書,市政府核准中火機組展延的附帶條件,就是林佳龍市府口口聲聲嚴格管制中火燃繞生煤卻偷偷放水的證據,市府聲稱有要求中火必須在109年之前達到生煤減量四成的目標,事實卻不然,環保局的謊話已被自己發出的公文書攻破。
    李中指出,環保局所謂的許可附帶條件載明「本製程屬台中市公私場所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之固定污染源,自109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百分之四十,並自105年7月26日起混合調配生煤至符合每公斤熱值六千千卡以上、含硫份百分之0.5以下及灰份百分之八以下,始得作為燃料使用」。
    也就是說中火9號機組自106年、107年、108年統統都不用減量減排,到109年1月26日才開始管制生煤減量達四成,這紙公文的要求等於在109年之前中火都不必減量。
    李中說,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對於燃燒生煤固定污染源有嚴格的管制裁罰措施,對於中火燃燒生煤減量是強制性要求,且必須在109年之前逐年逐步達成減煤生成的目標,否則市府可以不發給許可,要求中火停止操作生煤發電。
    但他不解環保局竟然曲解法令,讓中火得以在106年到108年底的期間有不用減量的空窗期,讓市民繼續忍受中火燃煤發電所造成的空污,所以市府九月的許可不是放水什麼是放水?而如果九月的許可是正當的,為何日前的其他9個機組的申請展延要退件?是九月許可的處理錯、還是11月退件的處理錯?前後不一的標準市府如何自圓其說?
    李中表示,日前市府環保局把中火機組展延申請退件,他肯定環保局這次的處理,但是30天內中火要提出生煤減量減排的計畫送市府審核,他要看看市府怎麼核,環保團體及全體市民也都在看,如果中火沒有提出具體的減量減排計畫而市府還核可的話,他將發動民眾到中火圍廠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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