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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19-6照片.jpg市議員關心該氣球是否具有危險性並違反相關規定
經發局:「發光氣球」禁止填充易燃氣體 將加強查驗,違者依法開罰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6-12-19-6
    近日台中柳川有攤販販賣「發光氣球」,吸引許多人購買玩賞,市議員關心該氣球是否具有危險性並違反相關規定,市府表示,市面上所販售的「發光氣球」屬於中央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依法禁止充填氫氣等易燃氣體,市府將加強查驗,若違反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規定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違者將處以1萬至10萬元的罰鍰。
    市議員鄭功進今(19)日在市議會三讀議案第二讀會上表示,柳川水岸打造全台首座水中耶誕樹及創意藝術光景展覽,吸引成千上萬的民眾造訪,帶來商機,並詢問周邊攤商所販售「發光氣球」是否具危險性,以及市府的相關管制措施。
    市長林佳龍表示,該氣球可能填充氫氣或氦氣,將請經發局進行了解,若確定有危險性,將依法禁止販售。
    經發局則說,現今市面上所販售的「發光氣球」俗稱「波波球」,屬於行政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須符合檢驗規定,並禁止使用易燃氣體,如氫氣等氣體充填,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以符合商品檢驗規定。市府將加強查驗,若於市場發現違反規定者,將依商品檢驗法請業者不得陳列或銷售,違者將處以1萬至10萬元之罰鍰。
    另外,攤販如於道路上(人行道)販售發光氣球,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通報轄區派出所依規查處。另外,水利局也表示,柳川明文禁止販賣任何物品,將請保全通知轄區派出所權處。
    法制局指出,針對「發光氣球」將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調查,若確認有危險之虞,將要求業者停止生產、製造、經銷該等商品。
    警察局也說,依據「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柳川河岸步道」非屬道路範圍,若於該處有違規設攤情事,第一分局會先進行拍照採證及勸導改善,若於人行道及道路範圍有設攤販賣行為,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處。
    有關該氣球是否可攜帶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交通局表示,依據台鐵105年4月22日起公告生效之「旅客乘車隨身攜帶物品注意事項」,氣球不得隨身攜帶上車,但進站乘車前放氣後除外;此外,若確定該氣球填充氫氣,具有易爆炸的危險,高鐵上也已明文禁止攜帶。
    另外,依據台中各家客運業者定期化契約規定,「乘客若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汙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客運公司得拒絕其搭乘」,其中「發光氣球」若填充氫氣,具有爆炸疑慮,也歸屬於危險品,不得攜帶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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