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不辦公聽會? 台中實驗教育自治條例暫卡關
106-10-26【太平洋日報】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台中實驗教育自治條例」,對於是否要舉辦公聽會,府會意見分歧。國民黨議員李中表示,第一個直轄市制定實驗教育自治條例,是市長林佳龍的政見與驕傲,既然教育局為了要實現市長承諾,把「規則」提升法律位階為「自治條例」,就應該按照法定流程舉辦公聽會,聽聽看民眾對於「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的看法;市府法制局則強調,因未涉人民權益不需舉辦公聽會。
    台中市「實驗教育研發中心」去年揭牌,市長林佳龍說「台中市是第一個制訂實驗教育自治條例的縣市」;市府教育局卻不甩林佳龍承諾要訂定實驗教育「自治條例」,改以法律位階較低的「自治規則」送議會備查。
    議會法規委員認為,事關學生請領畢業證書等權益問題,經討論後准予備查,但附帶決議要求教育局6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
    李中表示,「全台第一」制訂實驗教育自治條例,是林佳龍的承諾,臉書上也有相關貼文,教育局不應該跳過制定「自治條例」的公聽會流程。他認為審查法規委員幾乎都不是教育專家,為求慎重起見,建議以法案不退回市府為前提,訂定期限,請教育局召開公聽會,以了解社會各界對於實驗教育的看法後,再行審查該自治條例比較妥切。
    朱元宏則表示,該「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實驗教育自治條例」因未涉人民權利,應該可以不必辦理公聽會,才能增加法規委員會審查效率。
    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指其他縣市按照中央「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訂定,只有訂定自治法規或規定,並且因未涉及人民權益,所以市府教育局未辦理公聽會、只有辦說明會,應屬合理程序。
    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謝明源聽完後,一度以「母法既已有相關規定」建議教育局考慮撤案,議員陳淑華則堅持,實驗教育相關法律位階要提升,為確保審查程序完整性,還是應該要辦理公聽會較佳。
    台中實驗教育自治條例是否要依法定程序辦理公聽會問題,經過熱烈討論,審查決議,市府教育局舉辦公聽會後、再行審議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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