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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車輛勿上路 違者補稅再加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7-11-29-9
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的牌照,依規定不得上路。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寄送輔導通知單提醒車主,如需繼續使用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的車輛,須依規定辦理驗車、領牌或報廢手續。若違規使用,查獲時除須補稅,更將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中市地方稅務局(29)日說明,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的牌照,依規定不得上路,如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要求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為避免民眾不熟悉法令而受罰,稅務局近期寄發輔導通知單通知車主,如欲繼續使用牌照被註銷的車輛,須依規定向車籍管轄監理所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不再使用,則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分機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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