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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8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  申請至30日截止
【記者蕭伯聰彰化報導】107-04-18-02
    明(108)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業於2月中旬公告受理申請,緩召申請將於4月30日截止;儘後召集申請將於5月31日截止,彰化縣民政處(18)日提醒縣轄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把握時間備妥相關資料儘速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逾期不受理補辦。 
  民政處指出,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第五款規定,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得申請緩召;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相關訊息請逕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閱。 
  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規定,本人年滿25歲、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得申請儘後召集,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緩召或儘後召集條件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務必掌握時限,備妥相關佐證資料,速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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