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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廢止    市府建立預警制度嚴格把關廢水排放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4-12-08-4
    市府自102年實施的「台中市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因部分法規與環保法規重複,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年5月1日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有廠商認為有重複收費之虞,為求簡政便民,市府已予以廢止,並召開配套措施協調會,針對排放廢水密集區建立事業廢水排放預警制度,以掌握事業廢水流向。
    市府水利局8日表示,「台中市使用排水道排注廢水管理辦法」自102年9月11日實施,全國僅中市訂定此類收費辦法,為避免重複收費,市府決定廢止此辦法,並於今年12月3日完成法規廢止程序並發布實施。
    此辦法廢止後,事業廢水搭排申請回歸各排水管理機關,依水利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水質則由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監測與管理。
    市府為持續嚴格把關廢水排放,並強化各機關對事業廢水排放管制的橫向聯繫,今年9月9日邀集各相關局處召開配套措施協調會議,由水利局將環保局列管的事業放流口資訊建置於「台中市政府水利局資訊網」,建立事業廢水排放管理圖資,針對排注廢水密集的排水區域建立預警制度,以利掌握事業廢水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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