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質疑調解委員會產生方式    法制局強調依法行政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臺中地方法院與臺中地檢署上月15日公布臺中市第2屆調解委員名單,昨(4)日有市議員在議會質詢時關心委員的產生方式;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委員遴選是由各區公所公開遴選提交名單給市府後,再由地檢署和法院聯合審查公布,一切依法行政,絕無不公情形。
   市議員楊正中昨日在民政業務質詢時表示,市府法制局干涉臺中市第2屆調解委員會遴選過程,將原本績優調解委員排除不任用,違反《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規定。
   法制局長陳朝建則強調,調解委員會遴選程序一切依法行政,絕無不公;委員會產生在法定程序上分為2個階段,首先,委員產生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公開遴選,經由各區公所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人數加倍方式遴選擬聘人選,並送市府審查資格;接著,市府再將名單提交司法機關,由地檢署和法院執行聯合審查,決定最終委員名單。
   陳局長指出,現行的加倍提名與法院審查制度,讓地方政府在行政權的運作空間上減少很多,目前遴選的主導權在法院手上,這和民國95年之前,鄉鎮市調解條例尚未修法時,地方可以單獨決定調委會產生,有明顯的不同。
   此外,議員李天生關心調解委員會經費編列問題,他說,市府針對該委員會的出席費、務餐費等各項費用,共編列4千多萬元預算,法院卻未給予任何補助,建議凍結這筆預算;對此,副市長張光瑤表示將再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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