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副市長林陵三 林市長:檢調查無不法、尊重監察院決定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4.02.05-7
臺中市副市長林陵三在交通部長任內對桃園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的履約保證金,依仲裁結果決定退還長生公司,原本林副市長的部分已由特偵組以「事證不足」為由簽結,但監察院昨(5)日下午仍作出彈劾決定;市長林佳龍聲明表示,這起案件並非新聞,他尊重監察院的決定,全案等公懲會決定是否懲戒後,再表示意見。
由於第一時間林市長及林副市長各自有公務在身,由市府新聞局長卓冠廷召開說明會代替宣讀聲明稿,稿中指出:「有關長生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並非新聞,特偵組早在2010年9月就以「事證不足」為由,將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的偵辦案簽結。
對於監察院的彈劾決定,臺中市長林佳龍表示尊重,之後全案依法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俟公懲會決定是否懲戒後,再表示意見;林副市長在擔任臺中市副市長之前,都有向林市長說明長生案的原委,因為司法單位查無不法,已對他做出簽結的決定,而對於監察院做出彈劾的決定,市府不予評論」。
副市長林陵三聲明稿也指出:「有關長生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我已多次表達清白,司法更早已還我公道,監察院做出的決定,我表示尊重,靜待公懲會的決定;而日後公懲會所進行的調查,我會親自出席說明,捍衛政務官政策裁量的權限」。
卓局長表示,林副市長擔任臺中市副市長之前,都有向市長林佳龍精確表達長生案的來龍去脈,林市長對此已有全盤了解,林副市長仍然是臺中市的副市長,並沒有「離職」、「去職」的問題。
桃園機場捷運興建工程案是在1998年由長生國際開發公司得標,以BOT方式興建並開發機場捷運,後來因資金籌措困難無法履約,經交通部2002年間與長生公司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新台幣10億元,長生公司不服提起仲裁。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2005年做出的仲裁結果,加計利息及仲裁費用,交通部應返還長生公司9億7817萬1451元。
之後,交通部高鐵局將仲裁案簽給時任交通部長林陵三時,交通部法規委員會雖然建議撤銷仲裁,改走司法訴訟途徑,但當時林部長基於不耽擱機場捷運工程進度,且考量仲裁已是「準司法行為」,決定尊重仲裁結果退還長生公司履約保證金。
特偵組2010年9月2日是以「證人」身分約談已卸任交通部長的林陵三,最後認為「事證不足」而予以簽結,但監察院仍進行相關調查,並在5日做出彈劾決定。
林副市長表示,這已是10年前的案子了,機場捷運預計在今年底完工通車,若沒有當年他決定按仲裁結果進行,恐怕通車還是遙遙無期。
【照片圖文】市府新聞局長卓冠廷召開說明會,代替副市長林陵三宣讀聲明稿。104-02-05-7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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