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人民應依法放假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9-01-07-4
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辦於今年1月11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日具投票權且原排定需出勤勞工,應放假一日並照常給付工資,當日原屬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不另行給假。勞工局長吳威志呼籲,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應不妨礙其投票,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緩。
吳威志局長(7)日表示,若該日原屬勞工工作日,雇主徵得其同意出勤時,應依實際工作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若該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同意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勞工也能於該日出勤工作後,經雇主同意,將出勤的工資改為補休。
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法定放假日為午前0時至午後12時,共24小時一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該放假日不得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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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圖文】1月11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
- Jan 07 Tue 2020 16:18
1月11日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人民應依法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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