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屬國定假日 勞工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7-12-28-10
元旦即將來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28)日提醒,元旦為國定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或事前協商與其他工作日調移;若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天,至於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如雙方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者,因今年元旦適逢週二,如為讓勞工可享4天連假,事業單位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休假,藉由「工作日」與「休息日」彼此調移,形成連續休假。
另外,事業單位如想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吳威志也呼籲,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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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28 Fri 2018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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