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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修法 電動汽機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7-01-05-1
立法院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將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電動機車納入適用範圍。台中市府地方稅務局提醒,電動汽車原本免稅期限至今(5)日屆滿,免徵期限延長;電動機車並從今年1月1日起納入免徵範圍,鼓勵把握租稅優惠期間換購環保節能車,節能減碳愛地球。
地方稅務局說明,台中市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建構低碳健康城市,依《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前法令規定,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6年,免稅期限原至今日屆滿。
配合修法,免徵期限再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免徵使用牌照稅範圍由「電動汽車」擴大為「機動車輛」,從今年1月1日起電動機車也納入免徵範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均至110年12月31日。
稅務局呼籲把握租稅優惠期間換購環保節能車,一同加入節能減碳愛地球的行列。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分機1,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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