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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議會定期會散會 藍綠陣營互槓
106-07-06【太平洋日報】
台中市議會本次定期會未能如期完成議案審議,話題6日持續延燒,藍綠陣營相互譴責對方,綠營指責藍營挾持議長、綁架議會,是一場荒謬的鬧劇;藍營則聲明,會議結束既生法律效力,民進黨籍議員及相關官員在議場內所為之行為係屬私人行為,議事人員自無配合之必要,該黨之作秀才是鬧劇一場。

民進黨團6日召開記者會聲稱,當天定期會進行中的議程,主席林士昌經在場議員提議表決,也宣布表決在案、議員亦予以附議,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47條及第49條規定,即應予以表決;此為表決動議優先處理之原則,依法未經表決,自不得宣布散會。

民進黨團認為,議長及議事人員臨時缺席未依法及議會議事規則啟動表決,其散會之裁示,亦未依議事慣例敲槌定案,亦屬無效;依據台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7條明訂,經在場過半數之議員,依法互推何敏誠議員擔任主席主持議事,以記名表決方式,通過以上各案,並且經在場過半數之議員記錄、錄影、錄音等,依法有據。
黨團並附帶決議譴責議長及議事人員未依法處理表決動議,對於宣佈散會行為,表示錯愕,是開民主倒車。

國民黨團則發表聲明表示,依據「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條,本會開會、休息、散會或停會,由主席宣告之。
規則中並無必須要敲槌三下始生效力之文字規定。
又,法院法官判決之效力也不因有無敲槌而定。

對於當日因民進黨提「停止討論」動議,主席依據「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47條,議員對議案提出停止討論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此處之表決是指對「停止討論動議」做表決,並非對「里鄰調整議案」之表決,不要被市政府或民進黨的說法混淆。

藍營黨團強調,會議結束既生法律效力,民進黨籍議員及相關官員在議場內所為之行為係屬私人行為,因而議事人員自無配合之必要,民進黨作秀係屬鬧劇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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