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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納骨堂(塔)回饋金編列訂有落日條款 所在地里民續享優惠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6-03-22-7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台中市府自108年1月1日起應停止編列納骨堂(塔)回饋金。對於地方希望市府續發,民政局長蔡世寅說明,基於保障原享有回饋金民眾的信賴利益,並考量全市納骨堂(塔)的平等性,在縣市合併後,該條例在101年訂定落日條款,雖取消編列回饋金,但納骨堂(塔)的所在里民仍繼續享有相關減免優惠,落實地方回饋。
民政局22日表示,各縣市政府殯葬設施回饋地方,皆朝向殯儀館、火化場周邊地區為回饋對象,而公墓、納骨堂(塔)因有容量限制及造價成本因素,均採使用者付費原則,目前均未有回饋機制。
台中市在縣市合併前,西屯區第十三公墓內納骨堂(塔)、神岡區示範公墓及第一公墓內納骨堂(塔)即訂有回饋金機制。升格直轄市後,民政局為保障原納骨堂(塔)回饋區民眾的信賴利益,並考量全市納骨堂(塔)的平等性,於101年12月6日制定公布「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並明訂自108年1月1日起停止編列回饋金的落日條款。
由於地方反映希望市府續發回饋金,民政局蔡局長表示,根據落日條款雖然必須停止編列,但納骨堂(塔)的所在里民仍可依「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規定,繼續享有相關優惠,落實對地方的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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