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通過法規會  釐清道路挖掘規定並增訂損壞道路責任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5-06-30-2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29)日通過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未來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道路應先向市府申請,而若損壞道路設施,市府將可開罰3萬至10萬元不等罰鍰,並限期改善;草案也禁止民眾任意在公有路燈附掛纜線或其他設施,違者限期改善,再不改善則由建設局逕行拆除。
    市府建設局指出,這次修訂「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增訂人民或團體申請自行修築道路規定,同時增加擅自使用、損壞道路設施、公有路燈附掛物品等常見行為的處置規定,與寬頻管道及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的法源依據;並配合4月20日公布施行的「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加強管線挖掘管理,改善挖掘修補不平問題。
    建設局進一步指出,行為人若破壞道路範圍側溝及路面,將可開罰3萬至10萬元不等罰鍰,並限期改善;至於行為人在公有路燈附掛纜線或其他設施,將先限期行為人予以改善,若不改善則開罰3萬至10萬元不等罰鍰,並可由建設局逕行拆除,再向行為人要求拆除費用。
    為改善管線挖掘修補不平問題,建設局除積極推動「管挖修復新制度」、「管線統一挖補」等各項實務面措施外;在制度面上,更將「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中有關道路挖掘管理各項規定,修正明訂於「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中,訂定涉及道路挖掘申請許可、施工管理及查驗、竣工申請等文件提送與罰則規定,以加強台中市道路挖掘管理。
    建設局長黃玉霖表示,道路施工修復及管線挖掘,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希望藉由「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的制訂與修正,進一步落實道路管理及減少管線挖補次數,提升修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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