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肺炎疫情影響 無法於期間繳清稅者 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9-04-16-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6)日表示,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於109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定明不能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豐原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
    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醒,財政部已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及地方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置於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如需進一步瞭解申請流程,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豐原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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