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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8-1照片.jpg藥物不是伴手禮   出國攜回勿超量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9-02-18-1
    民眾出國旅遊採購藥物或化粧品,若超過攜帶自用藥物回台的限量規定,恐違規受罰或被沒入銷毀。對此,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遵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限量」規定,其中藥粧店常見非處方藥,如頭痛藥、感冒藥等,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為限,呼籲民眾注意,以免受罰。
    衛生局(18)日表示,民眾出國旅遊攜帶或購買自用藥品時,必須事先清楚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須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限量」攜帶數量,每個人可以攜帶多少藥品入境都有明確規範。
    藥粧店可買到的非處方藥如頭痛藥、感冒藥等,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為限;此外,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詳細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查詢。
    此外,食安處處長邱惠慈呼籲,我國列屬藥品或醫療器材的產品,應以自用為限,倘有多餘,不得再於網路、實體店面或其他販售管道轉售,如果將未經核准輸入的藥物拿去販賣,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自109年2月6日至4月30日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每人限量1000個、電子體溫計(耳額溫槍)限3支,供自用且合於本表品項範圍規定的限量者,只要在限量內,不管以任何方式(包含:旅客攜回及快遞郵包)進入國內,皆不必向衛福部申請許可,即可順利通關,超量則填切結書即可放行。
    【照片圖文】藥粧店常見非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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