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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 經催報仍未補報 將加徵怠報金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9-01-14-8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4)日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按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國稅局豐原分局進一步說明,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如逾期未申報,應於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僅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限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豐原分局已於108年11月上旬陸續寄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催報通知書,請收到催報通知書之營利事業,依限於15日內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對於申報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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