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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離營人員免除赴戶籍地公所辦理歸鄉報到作業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8-01-11-6
    台中市西區區公所(10)日表示,後備軍人免除赴戶籍地公所辦理歸鄉報到作業,離營人員無須再至公所報到。國防部於108年度起正式實施後備軍人免除赴戶籍地公所辦理歸鄉報到作業,離營人員無須再至公所報到,若有相關問題請洽本所人文
    西區區公所指出,《後備軍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12.28 修正):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訂定施行,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資訊化之趨勢,免除後備軍人親赴戶籍地辦理歸鄉報到之不便,改由國防部與內政部資訊系統線傳方式,辦理離營通報作業,以達簡政便民,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後備軍人歸鄉報到義務,並改由相關機關線上通報,修正相關後備軍人管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二、配合警察機關失蹤人口查尋作業實務運作現況,修正後備軍人之失蹤人口查尋、註記等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三、修正服役單位離營電子兵籍資料處理期限,並增訂國防部與內政部對於離營通報相關資訊系統傳輸作業程序及協調事宜。(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五、修正後備軍人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有關機關之權責劃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六、將具歧視性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或身心障礙」。(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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