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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市議會3讀通過
【記者蕭伯聰台中報導】104-12-24-1
    為加強攤販管理,提升經營品質,市府提出《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昨(23)日獲市議會3讀通過;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自治條例通過,讓市府能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的措施,改善攤販聚集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期許藉此建立國際級觀光攤販市集的新面貌。
    經發局表示,市議會3讀通過《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讓台中市攤販政策由「以禁止為原則,許可為例外」,改變為「公、私有指定區域許可設立原則」,未來待函報行政院核定並公布實施後,凡符合自治條例規定並經市府許可者,可在公、私有土地上設立攤販集中區,透過攤販自律自治及市府監督輔導,使市容景觀呈現全新風貌。
    經發局指出,此自治條例規定在道路範圍內,既有存在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販區,以及道路範圍外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等土地,均可依法提出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市府將籌組審查小組,針對交通、環保、衛生、公安等部分進行嚴格審查。
    此外,自治條例也規範申請者需於設置計畫書內,針對營業範圍內受影響社區提出敦親睦鄰的回饋計畫,並明定道路範圍內的攤販集中區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以減輕設置後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重要的民生法令,市府可透過審查許可制方式,讓攤販納入市府輔導與管理,期望透過集中設置、統一管理等措施,提升台中攤販經營品質,並改善攤販聚集營業造成週遭環境、衛生、交通等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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